※ 引述《wowbenny (打醬油小弟)》之銘言:
: 柯志恩和徐巧芯都說藍營及支持者現在有焦慮氛圍在瀰漫。
: 可是回顧去年大罷免投票後,藍營內部非常高興,支持者更是興高采烈不斷喊大罷免大失敗
: 。
: 還讓當時的賴清德與民進黨聲勢一敗塗地。
: 可是不到一年時間裡,國民黨怎麼又會有焦慮出現呢?
: 當時聲勢這麼大,都挺過大罷免了藍營支持者還各個都嗨成那樣,未來應該是穩中穩不應該
: 要焦慮才對吧。
: 大家覺得呢?
但本星期內,已經有一堆被判刑的個案了,只是可惜都沒有「褫奪公權」,禁止他們參戰
下來N年內的選舉,這真的是遺憾啊!
(開頭先註:全部都是主動認罪,因此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一案:嘉義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五十五號刑事判決
罷免對象:王美惠
判決結果:
一、張嘉銘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二、李中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三、鍾明錡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四、吳育婷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五、閻兆順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六、張任重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七、許湘軍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八、蔡尚甫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九、黃昭雯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十、劉宸瑋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十一、劉曉音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
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量刑考量事項:
一、被告張嘉銘是國民黨嘉義市黨部書記長兼第二組總幹事,負責嘉義市全區、政黨關係
、兼辦二組業務及接受中央黨部工作指示,每月薪酬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其接受國民
黨中央黨部指示後,明知短時間內無法合法正當取得足夠數量之提議人名冊,為遵循黨意
,竟選擇違背法令及各黨員權利,指示下級幹部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之犯行,其雖未親自書寫偽造提議人名冊,基於其統籌、整合、指揮各幹部以及收回偽
造提議人名冊之行為,仍應對其餘各被告所偽造之全部名冊負責。
二、被告李中元於行為時是嘉義市黨部副主委,每月業務費2萬元,其配合指示與張任重
、許湘軍負責黃國嘉黨部名冊部分,偽造如附件附表一所示218位提議人之名冊。
三、被告鍾明錡擔任嘉義市黨部東區執行長,每月領車馬費1萬2,000元,依被告張嘉銘指
示偽造如附件附表六所示185位提議人之名冊。
四、被告吳育婷擔任嘉義市黨部西區執行長,每月薪資2萬6,000元,依被告張嘉銘指示偽
造如附件附表七所示158位提議人之名冊。
五、被告閻兆順擔任嘉義市黨部第一組總幹事,每月薪資3萬5,000元,依被告張嘉銘指示
列印黨員名冊並轉交與其他幹部以遂行本案,並偽造如附件附表二所示82位提議人之名冊
。
六、被告張任重擔任嘉義市黨部第四組總幹事兼東區主任,每月領黨部作業費1萬9,000元
,半退休狀態,依被告張嘉銘指示負責處理、蒐集黃國嘉黨部黨員名冊,並轉指示被告許
湘軍偽造抄寫,嗣協助收回被告許湘軍抄寫之名冊,於本案犯行具類似小組長之地位,自
身亦偽造如附件附表四所示229位提議人之名冊。
七、被告許湘軍擔任嘉義市黨部西區主任,每月領作業費1萬3,400元,依照被告張任重指
示偽造如附件附表五所示154位提議人之名冊,於最初偵查期間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
八、被告蔡尚甫擔任嘉義市黨部第三組總幹事,每月薪資2萬8,800元,依照被告張嘉銘指
示偽造如附件附表三所示165位提議人之名冊。
九、被告黃昭雯擔任嘉義市黨部會計兼總務,每月薪資2萬5,000元,屬於較為基層之職位
,依照被告張嘉銘指示偽造如附件附表八所示121位提議人之名冊。
十、被告劉宸瑋擔任嘉義市黨部司機,每月薪資2萬4,000元,屬於較為基層之職位,依照
被告張嘉銘指示偽造如附件附表九所示181位提議人之名冊,並依指示駕車載領銜人陳志
全北上遞交罷免案提議書、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含上開偽造之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與中選
會。
十一、被告劉曉音為嘉義市黨部退休幹部,未領黨部薪水,其依照被告張嘉銘指示偽造如
附件附表十所示162位提議人之名冊。
第二案: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刑事判決
罷免對象:陳乃瑜
判決結果:
一、劉時郡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陸場次。
二、林姿伶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三、吳春美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
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量刑考量事項:
一、劉時郡:
被告劉時郡擔任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羅明才新店服務處主任、中國國民黨青年工作委
員會新店區榮譽會長,參政經驗豐富,且負責帶領該服務處同仁,更當知悉罷免連署重在
彰顯民意,自當確實取得連署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卻仍將上述
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上,並在該提議人名冊「簽名或蓋章」欄偽造署名,復
將上開提議人名冊交由服務處同仁後分類造冊遞交送件,所為不僅侵害被偽造人之資訊隱
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更可能危害我國得來不易的選舉法治,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石
,是本案顯與一般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案件之案情有別,應予嚴懲;又衡以被告劉時郡
本案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人數、偽造私文書之張數、被告劉時郡於本案之角色及分工;併
考量被告劉時郡初於調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時均否認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劉時郡已與被害人廖林美子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被
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暨斟酌被告劉時郡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均擔任上開
服務處主任,月收入約五萬元,須扶養未成年子女、配偶、父母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劉
時郡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林姿伶:
被告林姿伶擔任立法院第十一屆立法委員羅明才新店服務處助理,具有一定參政經驗,理
當知悉罷免連署重在彰顯民意,自當確實取得連署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利用他人個
人資料,卻仍將上述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上,並在該提議人名冊「簽名或蓋
章」欄偽造署名,復將上開提議人名冊交由服務處同仁後分類造冊遞交送件,所為不僅侵
害被偽造人之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更可能危害我國得來不易的選舉法治,
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石,是本案顯與一般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案件之案情有別,應予嚴懲
;又衡以被告林姿伶本案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人數、偽造私文書之張數、被告林姿伶於本
案之角色及分工;併考量被告林姿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已與被害人陳靜
芳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參,惟尚未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暨斟酌被告林姿
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均擔任上開服務處助理,月收入約五萬元,須扶養
未成年子女、父親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林姿伶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卷附法院前
案紀錄表可稽。
三、吳春美:
被告吳春美前為民主進步黨新店區黨部主委,且曾參與該黨黨內初選,具有一定參政經驗
,理當知悉罷免連署重在彰顯民意,自當確實取得連署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利用他
人個人資料,卻為能償還人情,將上述個人資料抄寫在罷免案連署人名冊上,並在該提議
人名冊「簽名或蓋章」欄偽造署名,復將上開提議人名冊交由服務處同仁後分類造冊遞交
送件,所為不僅侵害被偽造人之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人格權,更可能危害我國得來
不易的選舉法治,侵蝕民主政治之基石,是本案顯與一般違反個資法及偽造文書案件之案
情有別,應予嚴懲;又衡以被告吳春美本案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人數、偽造私文書之張數
、被告吳春美於本案之角色及分工,及被告吳春美指示其親屬共六人為本案犯行之情節;
併考量被告吳春美初否認犯行,惟嗣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吳春美尚未與
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暨斟酌被告吳春美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均無
業亦無收入,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吳春美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有卷
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
全部薪資都才過最低薪資多一點(或為約兩倍)而已,卻還甘願為黨部做牛做馬、甚至不
惜誤觸法網
顯然的,國民黨一點都不怕「元氣大傷」啊!
反正還要跟他們想什麼「讚、辛苦了」之類的論調,基本上還是不宜繼續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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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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