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HatePolitics
※ 引述《royaljing (royaljing)》之銘言: : 了然啦 : 垃圾黨 : 作弊當水喝 : 作弊當空氣吸 : 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罷免何欣純、蔡其昌,偽造連署書4258份! : https://i.imgur.com/bnolCDf.jpeg : 今天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 : 起訴國民黨台中市黨部34人 : 見校系 資料來源:https://www.tcc.moj.gov.tw/295804/295830/657577/1301588/post 接續圖片中的內容 簡要犯罪事實: 一、緣中國國○黨(下稱:國○黨)臺中市黨部(下稱:國○黨臺中市黨部)於民國114 年1月中旬至下旬間,開會決議針對臺中市各地發起罷免國○黨立委一事進行反制,進而 對臺中市第一選區(清水區、梧棲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立法委員蔡○昌、第七 選區(大里區、太平區)立法委員何○純發起罷免案,會議中決定由國○黨臺中市黨部第 一組總幹事伍○龍(在押)擔任罷免事務總負責人,書記長陳○鋒(在押)則負責協助伍 ○龍推動罷免事務。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規定,臺中市第一選區罷免 案提議人數應達2235人、第七選區罷免案提議人數應達3297人,為求迅速達成前開罷免案 提議人數門檻,伍○龍起意使用抄寫國○黨黨員名冊之方式,大量抄寫、偽造罷免案之提 議人名冊,陳○鋒聽聞則配合辦理。 二、114年2月6日第一次遞交提議人名冊部分: (一)伍○龍於114年1月22日下午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中市黨部OOOO組幹部公務群組 」及「KMT 台中市黨部OOOO業務群」等LINE群組傳送訊息,要求群組內執行長、副執行長 等成員,需於翌(23)日下午2時許,至國○黨臺中市黨部2樓會議室出席「專案講席」, 並攜帶藍筆、黑筆各1支。伍○龍另指示不知情之證人潘○蘭操作黨籍系統下載第一選區 及第七選區之黨員名冊,黨員名冊包含黨員之組織番號、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地址等內容,並將檔案交予伍○龍,作為抄寫提議人名冊之依據資料。 (二)114年1月23日下午2時許,由伍○龍主持「專案講席」會議,陳○鋒等33人均依指 示出席。伍○龍向與會人員說明罷免對象為蔡○昌、何○純,要求在場人大量將前開黨員 名冊之資料抄寫至該2罷免案之空白提議人名冊,並提醒抄寫人員注意事項,包含:勿抄 寫80歲以上黨員、勿寫簡體字、於黨員名冊註記已抄寫之人以避免重複抄寫、須以黑筆、 藍筆交替書寫等,並將提議書日期統一律定為114年2月1日或2日,以符合選罷法規定。 (三)伍○龍等34人即於會議室中著手偽造蔡○昌罷免提議名冊1710份、何○純罷免提議 名冊2502份,並於該等提議書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提議人之署押,2案合計偽造 4212份。於114年1月底、2月初,伍○龍、陳○鋒再指揮王○瑩等人進行整理、編排,若 發現有明顯同一人字跡連續出現時,即調換順序交錯置放以避免遭識破,逐一蓋印、編號 、影印、裝訂,於114年2月6日,由伍○龍、王○輝共同前往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 選會),遞交蔡○昌罷免提議名冊2644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3706份,而行使前開偽造 之罷免提議名冊,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偽造人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被偽造人、被提 議罷免者蔡○昌、何○純,以及中選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下稱:臺中市選委會)審核 罷免提議案之正確性。 三、114年3月11日遞交補件之提議人名冊部分: (一)伍○龍等人於114年2月6日遞交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臺中市選委會查對、刪除 不合格後,蔡○昌罷免案距離門檻尚需補件61份,何○純罷免案距離門檻尚需補件445份 。 (二)伍○龍、陳○鋒得知前情後,遂於114年3月5日、6日,再度指揮被告王○瑩、姜○ 抄寫、偽造罷免提議書,偽造蔡○昌罷免提議名冊10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36份,2案 合計偽造46份,再於114年3月11日,由伍○龍、王○輝、王○瑩等人共同前往中選會遞交 蔡○昌罷免提議名冊207份、何○純罷免提議名冊875份,而行使偽造之罷免提議名冊,並 以此方式非法利用被偽造人之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他人。 (三)伍○龍等人於114年3月11日遞交補件之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經臺中市選委會進行查 對後,蔡○昌罷免案連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數共2360份(法定門檻2235份)、何○純罷免 案連同第一次送件合格件數共3513份(法定門檻3297份),伍○龍等人偽造罷免提議書之 結果使2件罷免案之提議人數形式均達法定門檻;惟若扣除伍○龍等人偽造之部分,蔡○ 昌罷免案僅有640份(2360-1720=640)、何○純罷免案僅有975份(3513-2538=975), 均未達法定門檻。是伍○龍等人所為,已使本不應通過提議門檻審查之罷免案,卻發生通 過審查之不正確結果。 量刑意見: 一、罷免制度作為民主政治不可或缺之一環,其本旨在確保民意可對公職人員行使監督與 糾正之權能,透過合法程序彰顯選民之意向。然若於罷免提議階段不實偽造提議人名冊, 不僅違背法律規定,更直接侵害選民之資訊隱私權及真實意志,使罷免提議程序淪為政治 操作工具,造成罷免制度形同虛假,將對國家民主政治發展造成重大之負面衝擊。 二、罷免權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之公民權利,伍○龍等三十四人為推動罷免 事務,本應恪遵法令,卻為自身之政治考量,不循正當方式蒐集提議人名冊,恣意利用黨 員資料,在短時間集體、大量偽造提議名冊並加以行使,以僥倖取巧之方式搶快罷免程序 ,不僅影響中選會、臺中市選委會審核罷免提議案之正確性、被冒名人行使罷免權之自由 意志,更是對於憲政秩序之直接挑戰,使我國多年來努力建立之選舉、罷免制度遭受破壞 ,其衝擊之深遠絕非一般偽造文書、個資法之案件所能比擬。 三、審酌伍○龍、陳○鋒等二人擔任國○黨臺中市黨部高層幹部,居於謀劃、指揮之主導 地位,本案犯行之嚴重性已如前述度,對於民主制度之破壞程度不容小覷,且渠等事後均 有刪除案關對話紀錄之滅證行為,到案之初亦未坦承,惟其等於偵查終結之前終能坦認犯 ,建請法院綜合請考量上情,從重量刑,以儆效尤。另審酌劉○曾、施○伶、王○彥均 坦承行使偽造文書、否認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王○彥則否認行使偽造文書、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被告劉○曾等四人均係聽令伍○龍、陳○鋒之指示,尚非主 動、指揮之角色,建請法院綜合考量上情,量處適當之刑。至於其餘王○瑩等二十八人, 所居職位多數為區黨部執行長、副執行長,並非基層角色,所犯雖屬不當,惟犯後尚能坦 認犯行並配合調查,指認所偽造之提議人名冊,且渠等係受伍○龍等人之壓力而為,並非 指揮角色,倘若其等於審理程序中仍為認罪之表示,堪認具有真實悔意,建請法院從輕量 刑,並酌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是說,其中怎有稀有姓氏啊?(指的是「買」姓部分) 至於附表內容: https://images2.imgbox.com/fa/6c/z4sCwEm2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f3/0b/mJjJ48FJ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de/d8/I7Ivzswo_o.jpg
https://images2.imgbox.com/c6/46/0wItpFN8_o.jpg
和新北地檢署一樣,都有描繪、揭露整個「犯罪組織」架構 真是沒辦法想像,到底這個集團是怎樣提議罷免的?不惜挺而走險,難道只為討好國台辦 或其他中共黨政機關? 唉,看來一定會有另一波來自國民黨的「斥責」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221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50992392.A.C4D.html
yichen1234: 檢調真貼心 101.12.214.235 06/27 10:51
kairi5217: [坦認犯行]可以上個色 39.15.72.62 06/27 10:53
Hohenzollern: 有誰不知道中國國民黨畜犯大規模組 211.75.180.198 06/27 10:53
Hohenzollern: 織犯罪 211.75.180.198 06/27 10:53
※ 編輯: laptic (118.101.170.221 馬來西亞), 06/27/2025 10:59:24
Re12345: 勿抄寫80歲以上黨員 笑死 218.32.73.12 06/27 11:03
Chricey: 5樓關節跟X一樣 112.222.206.202 06/27 11:03
orbitall: 補件用選罷法98-2起訴,太棒了! 59.127.32.48 06/27 11:05
laptic: 簡體字也會被抓包... wwwwww118.101.170.221 06/27 11:05
carlkan: 翁曉玲 許宇甄終於作法自斃了 60.250.98.13 06/27 11:20
carlkan: 台中黨員因此刑責加重 記得要找自家立委 60.250.98.13 06/27 11:21
Kroner: 我阿嬤說吃豬腳補關節,豬腳吃起來 112.314.206.138 06/27 11:21
carlkan: 算帳 60.250.98.13 06/27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