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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要注意一個實務見解,就是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 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 公務人員考績法就懲處權之行使期間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實務見解(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 部法二字第1094946775 號令)認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 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 有合理區分之意旨: ★ 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 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 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 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要特別注意的是: 銓敘部106.03.27. 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曾經認為「記過或 申誡處分」之懲處權時效為三年。但此一見解已為上述「(109年06月18日銓敘部部法二字 第1094946775 號令」所變更。 →也就是說不論是記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懲處權時效都是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之5 年。 這個爭點從108年到現在至少考過四次了! 1. 108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2. 109 高考 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公務員法 3. 111 身障五等 法學大意 4. 111 司特四等 法警、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鑒於此爭點在112年仍很有可能出題,加上相關實務見解有變更,用舊的見解回答就錯了 >< 【113年行政法題庫總複習】希望幫大家每天複習一個重要爭點,日積月類,一起變強。 我幫大家準備了 「單元1-5 行政行為之種類 (含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實務見解整 理)」 ,裡面幫大家整理好了,行政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實務見解整理。 Line私訊索取 => https://lin.ee/wKu4V1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203.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25127524.A.2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