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Baseball
※ 引述《brandon0415 (~~永無只盡~~)》之銘言: : 如標題 : 沒記錯的話當時會祭出228條款就是因為紅中的關係, : 因此也稱紅中條款。然後現在紅中自己又打破條款。 : 台鋼開訓直接暴雷,怎麼護航的我們就不討論。 : 相信大家也是抱持著且看且走的態度,我看你要怎麼圓 : 結果聯盟也是不意外的任何動作都沒有。 : 然後現在布坎南自己也開口。你可以說他不會去台鋼可能是其他隊。 : 但這種話你信? 我也是佩服。這樣228條款根本形同虛設, : 還有存在必要嗎,怎麼可以禁止大家然後只允許紅中球員兼裁判。 : 不是針對他只是希望公平。如果允許那就大家都可以這樣玩, : 那現在有條文禁止你就不該這麼做。聯盟應該有所動作吧! : 不論是禁止台鋼註冊布坎南或是罰款之類的,至少別像這樣 : 甚麼都不做。那不就變像告訴大家請你違規。我聯盟保持沉默 「228條款」正式名稱落在中職聯盟規章第17章《外籍球員管理辦法》第96條。其核心規 範如下: 優先議約權期限: 每年8月31日(球員註冊大限)時仍註冊在陣中的外籍球員,原球團在 次年度的「2月28日」前,擁有該名球員的優先議約權。 禁止接觸(防挖角): 在2月28日之前,其他中職球團絕對禁止透過任何方式與該名洋將 (或其經紀人)交涉合約事宜。 附帶的「310限制」: 為了防止球團私下達成默契(偷跑),規章進一步限制,若該洋將 最終在2月28日後轉投其他中職球隊,他必須等到 3月10日 之後,才能參加新球團的比賽 、春訓或相關棒球活動。 例外情況: 如果原球團提前以書面方式向聯盟提出「離隊同意書」,表明放棄優先議約 權,該洋將即可提早與其他球隊接觸。此外,如果在8月31日註冊大限前就被解約的洋將 ,則不受此條款限制。 感謝各位指正,雖然富邦提早發離隊證書,也不意外的如同洪中所預言。 官宣加盟,聯盟也查無不法因此不會有任何懲處,至少看起來是這樣, 但這規章是否很有必要去做討論,有無存在空間。如果是這樣,那其他隊以後也這樣操作 是不是也就沒事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72.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772282728.A.644.html
gemboy: 有拿到離隊同意書 02/28 20:47
jerry32140: 新聞內容看仔細一點 02/28 20:48
TiauEX: 新聞不是寫日前就給同意書了 這在說啥 02/28 20:48
TiauEX: 是紅中白目說溜嘴 不要把整個球團的人都當白痴耶 02/28 20:48
sa13961387: 我邦有給同意書 02/28 20:48
Chricey: 求推薦靠譜的復健診所,小弟關節治好再來跪謝! 02/28 20:48
CREA: 不是有說例外情況了 今天就適用阿 邦邦有給離隊同意書 02/28 20:49
原來如此
aimee51126: 你的國文理解沒錯 但是你的閱讀細心度可能有點問題 02/28 20:49
glacierl: 台鋼就是有拿到離隊同意書所以才在今天官宣啊。 02/28 20:52
NoEric: 你在挑戰大家閱讀能力對吧 02/28 20:53
Chricey: 看到有人提到關節痛,我就想到有一篇UC2推薦的文章 02/28 20:53
random1218: 你的國文理解確實有問題 02/28 20:55
GGlovehannah: 你理解沒問題 有問題的是閱讀能力 02/28 20:57
sa13961387: 不過說真的,我邦今天給也是很有意思,最後一天,你 02/28 20:57
sa13961387: 拿到要不要提早宣布都很難 02/28 20:57
Chricey: 想問一下有沒有關節痛的運動禁忌?怕動得更嚴重… 02/28 20:57
WasJohnWall: 有給同意書就算了,上次紅中說出來就真的扯 02/28 20:58
sa13961387: 沒差這一天,但是人家又給了離隊同意書,你給不給面子 02/28 20:58
sa13961387: 呢 02/28 20:58
成全阿~ 紅中惹不起... 應該吧 ※ 編輯: brandon0415 (220.130.172.25 臺灣), 02/28/2026 21:02:31
yukiss: 邦邦給了離隊同意書就不用等310才能春訓 邦邦人真好 02/28 21:22
Kroner: 剛開始吃UC2,期待 02/28 21:22
home16124: 早該廢了,聯盟何時才要廢除? 02/28 22:22
sa13961387: 我先道歉,原來早就給了,故意最後一天宣布的 02/28 22:24